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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发布二O一二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

| 2013-05-24 09:31:35发布 | 浏览 292 次

关于发布二O一二年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指导意见的通知
文件号:黑建造价[2012]14号  颁布机关: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

各市、地住建局(委),绥芬河市住建局、抚远县住建局,省农垦总局住建局、省森工总局住建局,各建设、施工、设计单位,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,中直驻省单位,哈尔滨铁路局,省军区、驻军:
        为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,合理确定工程造价,更好地贯彻执行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(GB50500-2008)以及国家和省有关工程造价管理规定,现对2012年我省建筑安装等工程结算作出如下指导意见:
        一、人工费价差:合同中对人工费价差有约定的,按照合同约定执行;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承发包双方可协商解决,或参照人工单价75元/工日(装饰工程:85元/工日)进行调整。
        二、材料费价差: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有约定的,按合同约定执行;合同中对材料费价差没有约定的,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材料信息价格进行调整。
        三、执行2007年《费用定额》的工程,检验试验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,按合同约定执行;合同中没有约定的,检验试验费按人工费(按35.05元/工日计算)的4%计取,列在一般措施费项下。
        四、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内(包括200万元)的各类工程,其安全文明施工费,施工单位按相应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标准的50%计算。
       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标准按照《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、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黑建造价[2012]13号)的规定执行。
        五、按照《关于发布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项目、标准规定的通知》(黑建造价[2012]13号)的规定,取消“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”项目,不再计取此项费用。工程排污费按工程实际发生进行结算,不再核定。
规费按照核定的标准计取,未取得《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》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,《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》上未打印的施工项目,在工程结算时也不得计取规费。
        六、税金按照《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税金的通知》(黑建造价函[2011]77号)规定的标准执行,缴纳的时间按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        七、冰雪(灯)工程的取费按市政工程标准执行。
        八、对没有工程承包资质而承包工程的单位,除按有关法律、法规进行处罚外,其工程价款结算不得计算企业管理费、利润、规费及税金。
        九、各市、地、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在本指导意见的原则基础上,制定相应的工程结算补充指导意见,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。
        十、本指导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,已经结算完的工程不再找补。
        十一、本文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O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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